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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绍忠与尹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忠,尹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恢45号申请人执行人:陈绍忠,男,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尹树林,男,住所地通榆。陈绍忠申请执行尹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执字第92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执字第92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