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绍忠与尹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忠,尹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恢45号申请人执行人:陈绍忠,男,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尹树林,男,住所地通榆。陈绍忠申请执行尹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执字第92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执字第92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