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王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王智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459号原告:王玉兰,女,1972年0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县。被告:王智,男,住北京市延庆区。王玉兰与王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5日立案。原告王玉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玉兰负担。审判员 郑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