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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都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中路89号6-7号。法定代表人:陶安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助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照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