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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云、张宇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云,张宇刚,何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亚杰,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雷云,女,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张宇刚,男,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何土才,男,1953年9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云、张宇刚、何土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8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53520.15元,承担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498000元,按月利率13.921425‰计算的逾期利息;张宇刚、何土才对雷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宇刚、何土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雷云追偿,由雷云、张宇刚、何土才负担案件受理费111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云、张宇刚长期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何土才已病故。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宇刚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另查询了被执行人雷云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情况,但均未查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