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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某2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44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2,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2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2在本市南京东路XXX号,撬开地下一层藏宝城店铺卷帘门,入内窃得收银机内的人民币4,600元。2017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2在本市南京东路XXX号用同一手法进入地下一层藏宝城店铺内,窃得多件珠宝、玉器首饰。2017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2在本市南京东路XXX号王开摄影公司,先将该店卷帘门拉坏,并砸坏该店玻璃门锁,入内窃得苹果牌IMAC27英寸台式一体机电脑一台(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4,018元)。2017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2在本市南京东路XXX号,用同一手法进入地下一层藏宝城店铺内,窃得多件珠宝、玉器首饰。2017年2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调取的第二、四节现场监控视频,经侦查将被告人吴某2抓获。吴某2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第一、三节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第二、四节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2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2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建议对被告人吴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吴某2的供述,证人王某、吴某1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藏宝城店铺监控视频,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苹果公司设备信息查询单、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被告人吴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吴某2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2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2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2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池晓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