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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现住前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明新),住前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某某,现住前郭县。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21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王某某借款时我们约定2分利息,有证人予某某证实。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被申请人承担给付利息责任。被申请人王某某、孙某某辩称,既未出听证会,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证人刘某某证实王某某出欠据时约定了利息2分,其证明效力弱于被申请人王某某给王某出具未约定利息欠据的书证。申请人王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事实的认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