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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桂能与杜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能,杜凯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188号原告:刘桂能,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杜凯权,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刘桂能与被告杜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刘桂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能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桂能负担。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