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8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已主动按照判决所指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323执8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光远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冯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西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