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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8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已主动按照判决所指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323执8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光远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冯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西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