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朱启祥敖玉久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朱启祥,敖玉久,罗德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4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綦江区。负责人吕中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启祥,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敖玉久,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罗德先,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启祥、敖玉久、罗德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敖玉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开户信息,本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对其余被执行人亦进行了财产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0执47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高丽审判员 谭兴旺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