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张勇、余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张勇,余彩凤,徐华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1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代表人欧阳俊,系该行行长。被告张勇,男,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余彩凤,女,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徐华平,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告张勇、余彩凤、徐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5元,减半收取计28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