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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席庆云、范守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庆云,范守奎,任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席庆云,女,汉族,1978年4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范守奎,男,汉族,1965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任明兰,女,汉族,1962年5月2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的(2017)皖0123民初2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守奎、任明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守奎、任明兰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范守奎、任明兰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