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林长卫、张春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林长卫,张春霞,李玉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800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3幢117室。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笑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艳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林长卫,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春霞,住址同上,系被告林长卫妻子。被告:李玉龙,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长卫、张春霞、李玉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玉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玉龙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烁审 判 员 丁 洁人民陪审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佳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