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7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海门市利国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6)苏0684民初7491号申请人海门市利国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康源蜂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海门市利国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康源蜂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16年12月27日委托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山西康源蜂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行账号14×××85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0元,余额不足),上述银行账号的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6月20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冻结,则自行解除冻结,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