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许昌合和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河南兴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合和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兴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508-1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合和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府西雅园1号商务档10层北08室。法定代表人:柳世清,负责人。被执行人:河南兴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龙龙子湖办事处西南方。法定代表人:贺先锋,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昌合和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兴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兴祺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许昌合和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4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帅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