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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飞与赵忠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赵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高飞,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赵忠辉,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高飞与赵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忠辉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高飞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10元,共计:41319元。执行费506元已由被执行人赵忠辉缴纳。申请执行人高飞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