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梓丞、周村威翰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梓丞,周村威翰建材商行,王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赵梓丞,男,1983年11月12日生被执行人:周村威翰建材商行被执行人:王长波,男,1968年3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赵梓丞与被执行人周村威翰建材商行、王长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37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村威翰建材商行、王长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39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