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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岳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281号被执行人:岳涛,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岳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存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淇滨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