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岳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281号被执行人:岳涛,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岳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存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淇滨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