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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6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仰康与郓城县金茂木业有限公司、江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仰康,郓城县金茂木业有限公司,江新海,邓之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603号原告:张仰康,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郓城广源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郓城县金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唐庙乡驻地。法定代表人:邓之景,总经理。被告:江新海,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邓之景,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中杰,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仰康诉被告郓城县金茂木业有限公司、江新海、邓之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张仰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仰康的申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仰康撤诉。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176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330元,由原告张仰康负担。审判员 端木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