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92号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被执行人:陈萍,女,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狄绍平与陈萍、南京市溧水区御航电动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苏01民终183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2085元均由陈萍负担。因被执行人陈萍未向本院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1836号判决中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之平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晓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