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宜明、孙艳君申请丛晓莉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宜明,孙艳君,丛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恢61号申请人王宜明,男,1941年3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孙艳君,女,1950年8月27日生。被执行人丛晓莉,女,1971年12月17日生。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甘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甘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生军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佳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