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1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晓利物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被执行人:雷晓利,女,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1执2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雷晓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雷晓利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3.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