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凡永义与刘德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永义,刘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凡永义,男,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刘德成,男,195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凡永义与被执行人刘德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4执1507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福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