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凡永义与刘德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永义,刘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凡永义,男,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刘德成,男,195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凡永义与被执行人刘德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4执1507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福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