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9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巨鹿县昌兴棉业有限公司与鹤壁歌源纺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鹿县昌兴棉业有限公司,鹤壁歌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1336号原告(反诉被告):巨鹿县昌兴棉业有限公司,现住巨鹿县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国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蓬,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鹤壁歌源纺织有限公司,现住河南淇县鹤淇产业集聚区腾飞路(朝歌纺织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洪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辉,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巨鹿县昌兴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鹤壁歌源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及被告(反诉原告)鹤壁歌源纺织有限公司诉原告(反诉被告)巨鹿县昌兴棉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巨鹿县昌兴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鹤壁歌源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巨鹿县昌兴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鹤壁歌源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巨鹿县昌兴棉业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鹤壁歌源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36.5元,由巨鹿县昌兴棉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鹤壁歌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广庚审 判 员 杨彦章人民陪审员 田泽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