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杨金义、冯志刚、李汉春、王德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杨金义,冯志刚,李汉春,王德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7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陈春,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昕,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金义,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冯志刚,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李汉春,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王德林,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XX,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金义、冯志刚、李汉春、王德林、XX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彭玉波审判员 李雨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索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