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执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蒋某贻、舒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贻,舒某,舒某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某贻,男,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舒某,男,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舒某遂,男,汉族,住遂川县。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根据(2016)赣0827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蒋某贻申请舒适、舒某遂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舒某、舒某遂应支付申请人蒋某贻案款20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2150元,承担执行费293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舒某遂、舒某的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理、其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舒某、舒某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案款20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2150元未执行(不含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