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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庆云县智森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庆云县智森袜业有限公司,庆云县严务乡帅杰建筑安装队,吴金昌,魏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6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住址:庆云县新华路1288号。负责人:刘玉坤,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庆云县智森袜业有限公司,住址:庆云县严务乡驻地。法定代表人:吴金昌被执行人:庆云县严务乡帅杰建筑安装队,住址:庆云县严务乡驻地。法定代表人:赵维海被执行人:吴金昌,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魏建华,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庆云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庆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金昌名下车牌号为鲁N×××××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为其办理抵押登记、过户等事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