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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成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号罪犯刘成生,男,生于1942年3月8日,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6日作出(2002)州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1月1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临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保外就医,在保外就医期满后又批准延期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6年12月28日抓获,次日收监。执行机关甘肃省临夏监狱于2017年2月18日作出(2017)临狱暂字第02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建议书,2017年4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夏监狱指派干警马彦林、夏剑平,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马波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成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成生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后,未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监狱服刑,擅自离开居住地脱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罪犯刘成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共1年11个月2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甘肃省临夏监狱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罪犯刘成生因病被甘肃省临夏监狱批准保外就医1年;2013年12月10日被甘肃省临夏监狱批准续保1年。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罪犯刘成生在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2014年4月1日,罪犯刘成生未经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因家庭矛盾擅自离家出走。之后,当地司法局与舟曲县公安局东山派出所工作人员进行了积极寻找,但刘成生一直下落不明。2014年11月28日,当地司法局向临夏监狱寄送了《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成生收监执行建议书》,经报省局审核,12月25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将保外就医罪犯刘生成收监的决定》,要求对保外就医罪犯刘生成立即收监。临夏监狱派员到舟曲对该犯执行收监,因该犯下落不明,收监未果。2014年12月31日,该犯保外就医期满后脱管。2016年12月28日,罪犯刘成生被舟曲县司法局东山司法所与舟曲县公安局东山派出所在当地抓获。12月29日,舟曲县公安局东山派出所及舟曲县司法局东山司法所共同派员将罪犯刘成生押解到临夏监狱收监执行刑罚。罪犯刘成生收监后陈述:其从2014年4月起再没有到司法所汇报情况,也未向司法所请假就擅自离家出走,是自己的错。从家里出来后只到过迭部,在树林里挖药为生,因怕发现后被抓,从不去县城或别的地方。罪犯刘生成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l2月28日期间脱逃共计1年11个月28天。上述事实,有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考察表、暂予监外执行后脱管罪犯实地考察表、派出所证明、罪犯刘成生收监后的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成生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期间一年十一个月二十八天,其脱逃期间依法不计入执行刑期,其剩余刑期七年五个月十七天应自收监之日起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刘成生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剩余刑期七年五个月十七天继续执行,执行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审 判 员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