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建军,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付建军,女,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建军与被执行人李明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力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杨 志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银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