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玉花与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花,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民初967号原告:赵玉花,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龙潭路西侧燕都广场。法定代表人:申秀峰,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丹,女,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玉花与被告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赵玉花、被告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晓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玉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我借款12万元,并约定月息为1.5%,同时向我出具欠条一份。借款之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偿还。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赵玉花借款12万元事实无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玉花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5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6元,由被告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亚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