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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运、姜学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姜学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王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姜学信,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运与被执行人姜学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1)荣石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姜学信支付王运赔偿款78954.5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98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姜学信银行存款转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荣石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0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宁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