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运、姜学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姜学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王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姜学信,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运与被执行人姜学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1)荣石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姜学信支付王运赔偿款78954.5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98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姜学信银行存款转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荣石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0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宁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