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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陈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陈选,蔡晔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投资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张宗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选,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审被告:蔡晔,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选、原审被告蔡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2民初1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当适用被告所在地管辖之法律规定。上诉人现经营地址为蚌埠市龙子湖区投资大厦6层,属于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从原审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上诉人承包的碧水花园小区水电工程在安徽省五河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荣卫审判员  朱怀甫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轶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