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国庆广与贾连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庆广,贾连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1360号原告:国庆广,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告:贾连阁,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原告国庆广诉被告贾连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庆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连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庆广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36,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8日,被告贾连阁、宇晓梅在原告处借款136,0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如逾期被告未能偿还借款,被告每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拖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贾连阁立即给付借款136,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8日,被告贾连阁、宇晓梅向原告借款136,0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如逾期,被告每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逾期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拖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贾连阁立即给付借款136,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贾连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力,对原告举证的认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连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广庆借款13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00元,由被告贾连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希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