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刑初356号被告人乐文胜拐卖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文胜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6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乐文胜,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文胜犯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牛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乐云利、杜玉梅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黄小婷担任庭审记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乐文胜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接收被害人王永华、尹昌凤、“道县婆”、“桐山市场捡来的女的”、“大界捡来的女的”五名精神病患者,并多次奸淫被害人王永华。期间,2012年左右,被告人乐文胜将“道县婆”贩卖给乐顺仔家,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2014年左右,被告人乐文胜将王永华贩卖给一中年妇女家,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乐文胜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乐文胜未提出异议,当庭认罪,且有户籍资料,领条等书证,证人乐顺仔、伊安、龙丽华、王永科等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永华的陈述,被告人乐文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文胜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接收、贩卖五名妇女,并奸淫被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乐文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上述罚金款项,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卜牛顺人民陪审员 乐云利人民陪审员 杜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