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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健、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938号申请人:张健,男,汉族,1991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91年5月28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7)皖1503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的银行账户存款3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