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周茜与襄阳荣集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谢青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茜,襄阳荣集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谢青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76-1号原告:周茜,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萍,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荣集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西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谢青伦,襄阳荣集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谢青伦,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茜与被告襄阳荣集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谢青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茜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周茜负担。审 判 长 陈守军审 判 员 赵 炬代理审判员 潘海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梦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