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财保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7财保170号之一 申请人聂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杜某某。 申请人聂某某与被申请人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聂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申请人杜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胜煤田矿区支行设立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杜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胜煤田矿区支行设立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治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撖宇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