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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晓红与刘宗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红,刘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55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女,195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委托代理人:姬语学,系申请人之女。被执行人刘宗文,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63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宗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宗文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借款本金及利息23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90元、申请执行费596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宗文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晓红借款本金及利息23万元,现已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990元、申请执行费5960元被执行人刘宗文自愿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堂助理审判员  马久雄助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小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