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与蒋开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蒋开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804号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幢*****室。法定代表人:林庆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军,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蒋开奎,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现住河北省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彬,兰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开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启龙人民陪审员  胡文晓人民陪审员  俞 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兰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