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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春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59号被执行人郭春祥。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郭春祥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春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博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