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陈喜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陈喜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3428-4。被执行人:陈喜俊,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陈喜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273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喜俊偿还借款85705.8元。本院于2017年01月1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喜俊送达了(2016)皖0406执122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浙江省杭州市登记的车牌号为浙A×××××的长安牌机动车和在浙江省杭州市登记的车牌号为这AHZ771的福田五星牌机动车(车辆目前无法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陈喜俊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喜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