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春明与太美月、崔峰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明,太美月,崔峰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676号原告:周春明,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图们市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美月,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崔峰参,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原告周春明诉被告太美月、被告崔峰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周春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周春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