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3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0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红红、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以(2012)字第00××13号房产证作为抵押,与被害人王某2签订借款合同,向王某2借款8万元。被告人何某某将其中的5万元用于还账,到期后何某某不予还款。经鉴定,2012字第00××13号房产证系假证。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给付被害人王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1、周某的证言、房屋买卖协议、印章鉴定意见书、房产交易信息查询、谅解书、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积极全额退赔,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