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本涛、沂南县惠和源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涛,沂南县惠和源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刘本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惠和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蒲汪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梁健。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本涛与被执行人沂南县惠和源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