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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096号原告:任某,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李某,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文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任某负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亚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