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平让与范文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让,范文龙,西安鑫瑞达运输有限公司,田卫,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郑西锋,陕西鲁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943号原告:李平让,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密、牛小军,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文龙,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被告:西安鑫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白旺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田卫,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主要负责人:武红。被告:郑西锋,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被告:陕西鲁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平让与被告范文龙、西安鑫瑞达运输有限公司、田卫、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郑西锋、陕西鲁诚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平让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让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