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361号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常乐居委会光荣路新二村21栋1层。法定代表人:徐成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愈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