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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兴运与朱晓麟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兴运,朱晓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徐兴运。被执行人:朱晓麟。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兴运与被执行人朱晓麟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晓麟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建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