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兴运与朱晓麟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兴运,朱晓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徐兴运。被执行人:朱晓麟。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兴运与被执行人朱晓麟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晓麟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建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