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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5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5907胡康成与宜兴市星海电光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康成,宜兴市星海电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907号申请执行人胡康成,男,1982年4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宜兴市星海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东氿社区。法定代表人周雷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康成与被执行人宜兴市星海电光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康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胡康成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82执590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