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执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蒋朝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蒋朝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2905号申请执行人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善勤,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佳,该××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岱秀,该××负责人。被执行人蒋朝绪。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蒋朝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货款人民币117924.55元;二、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货款人民币117924.55元,违约金从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债务全部清偿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蒋朝绪对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蒋朝绪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5)沈河执字第35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的龙丰牌亚光铜版白色纸张13件(889*1194),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依法委托辽宁辽宁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查封的上述纸张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6年6月9日作出辽天和评报字[2016]第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总价为8907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辽0103执35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纸张。2016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委托辽宁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以评估总价89070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请求以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接收抵偿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的龙丰牌亚光铜版白色纸张13件(889*1194)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所有。上述纸张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森信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红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