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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1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标、钱晓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标,钱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标,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钱晓玲,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民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晓玲银行存款人民币29391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